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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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办公室文件

 

京金办发〔2023〕36 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办公室

转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

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文件的通知

 

辖内法人银行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现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保险机 构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515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规定路径报备许可证管理人员。根据《通知》要求, 各法人机构应向发证机关报备许可证管理人员。发证机关为总 局 的 , 通 过电 子 邮 件 向 总 局 办 公 厅 报 备 (收 件 邮 箱 为 bianhongyu@cbirc.gov.cn);发证机关为北京局的,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向我局报备,公文标题格式为《XX 关于报备许可证管理人员的报告》,时间要求参照《通知》有关要求,此后若 涉及许可证管理人员变更的, 需向我局报送《XX 关于变更许可 证管理人员的报告》;发证机关为总局,但当前实际由我局监管的法人机构,需同时向总局和我局报备,报送路径同上。

    二、 按要求填报许可证年度报告和统计表。根据《通知》 要求,各法人机构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发证机关报送上一年 度许可证管理 情况的报告及年度报告统计表。各分支机构年度 报告统计表应由法人机构统一汇总后,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报送至我局(含 Excel 和盖章版),公文标题格式为《XX 关于 XX 年度许可证管理情况的报告》。发证机关为总局,但当前实际 由我局监管的法人机构,应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同时向总局和我局报送。

    许可证年度报告统计表填写要求如下。对于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设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地方法人机构,“单 位”列按总部所在地、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汇总。如, × ×银行总部在北京,同时在上海、河北设有异地分支机构,则 在表格中分别填写××银行(北京)、 ××银行(上海)、 ×× 银行(河北)情况,并在 “合计”处汇总填写该行总体情况, 若在北京还另设分支机构,则应将总部和在京分支机构情况一 并反映到××银行(北京)之中。对于未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地方法人机构,“单位”列直接填写机构总体情况(不区分地区)。

    三、 持续规范许可证公告公示根据 2023 年许可证自查及 交叉核查情况,部分机构存在许可证相关公告、公示不规范问 题,如公告主体有误,公告内容缺少联系电话,事由不准确、 不完整,公示内容缺少 “经营区域”等。各法人机构要严格执 行《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 2021 年第 3 号) 有关要求,统一制定公告、公示模板,细化相关要求,规范许可证公告公示。

    四、 认真开展自查核查。根据《通知》要求,各法人机构 原则上每年针对总分机构许可证管理情况组织开展一次自查, 必要时可组织不同分支机构间的现场交叉核查。各银行保险机 构应对许可证新发、换发、遗失、公告、公示、使用审批和登 记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同时,各机构要高度重视 许可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证照管理制度,使各分支机构有统 一的标准和依据。各级机构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专人专管,切实将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付贻娇, 010-5839190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办公室

(北京银办公室代章

202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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