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布!财政部、应急部通知:保险费被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日前,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文对新《办法》的几大亮点进行总结归纳。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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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1:矿山工程由原2.5%上调至3.5% -
变化2: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原来2.0%上调至3% -
变化3: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由原来2.0%上调至2.5% -
变化4: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1.5%上调至2.0% -
不变: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维持1.5%不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4、优化了安全费用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简化安全费用缓提、少提审批流程。企业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在确保安全投入的基础上,安全费用上年末结余达到企业本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企业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当年安全费用,但是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备。
二是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不再作备案要求。
三是将企业安全费用“专户核算”规定调整为“专项核算”。
四是将监管部门建立安全费用年度统计制度在《办法》中进行明确,推动实现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五是明确了追责条款,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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